5月1日起化妆品标签管理将全面落实!

5月1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将全面落地,事关行业整体的合规化进程。快来看看新规有哪些调整!


1.规范标签,势在必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这之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若没有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达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关于儿童化妆品,也在今年的5月1日面临相关产品的标签更新。自2022年5月1日起,没有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同时,《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需要进行相应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2.重点事项,防范违规


《办法》施行已有近一年的时间,伴随今年5月1日的到来,意味着《办法》将全面落地,对于还未完成标签更新的产品来说时间更加紧迫,其重点需要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有标签

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中文标签十项缺一不可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禁止宣称医疗作用或使用封建迷信用语

5月1日起,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均需标注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产品使用期限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

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商标名不可宣称医疗效果

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


儿童等特殊人群注意事项需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相关注意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小样等赠品试用装标签也非法外之地

根据《办法》对小样等赠品的规定要求,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存在字号不规范等瑕疵责令改正

化妆品标签存在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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